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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適用範圍)

1.Kyoto Pleasant Hotel(以下簡稱「本飯店」)與入住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應依據本條款之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事項則依據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處理。

2.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之範圍內接受特別協議時,無論前項規定如何,應以該特別協議為優先。

第2條(訂房、住宿契約之申請)

1.希望與本飯店訂房者,請提供本飯店以下事項。

  • 住宿者姓名、戶籍地址及電話號碼
  •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用
  • 其他本飯店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2.住宿旅客於住宿中,若超過前項第 2 款之住宿日期後提出繼續住宿請求,本飯店將於其提出申請之時間點,以新的訂房進行處理。

3.本飯店所取得的個人資訊,將依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進行使用。

第3條(住宿合約之成立等)

1.住宿合約於本飯店允諾前條之訂房時即告成立。但若經證明本飯店並無允諾時,則不在此限。

2.依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為3天)的住宿費用為限,在本飯店所指定日期之前,住宿旅客應支付本飯店所規定之訂金。

3.訂金將優先抵扣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如果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時,依照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順序抵扣,如有剩餘金額,則再依第12條規定,於支付住宿費用時歸還。

4.住宿旅客如未依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所指定日期前支付訂金,住宿合約將失去其效力。但僅限於本飯店在告知住宿旅客訂金之付款期限的情況下成立。

第4條(無須支付訂金的特別協議)

1.不論前條第2項之規定為何,在住宿合約成立後,本飯店可能依照協議,發生無需支付申請金額情況。

2.承諾訂房時,若本飯店未依據前條第2項要求支付訂金以及未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則視為接受前項協議辦理。

第5條(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1.本飯店可能於下列情況下,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

  • 訂房未依照本條款辦理時。
  •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在住宿問題上,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風俗等不良行為之虞時。
  • 預定住宿者對本飯店、本飯店員工、其他住宿旅客有使用暴力言行、限制行動,或干擾本飯店員工作業等擾亂本飯店正常運營之虞時。
    •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為有以下行為時。
      ・為日本《暴力團不當行為防止法》(1991年第77號法令)所定之黑道組織、指定黑道組織、指定黑道聯合團體、其他反社會勢力或其等之成員(下稱反社會勢力)。
      ・指揮黑道組織或黑道團員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法人及其董事會成員中有黑道組織團員。
  • 預定住宿者確認患有法定傳染病時。
  • 預定住宿者提出暴力或不合理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要求本飯店提供非本飯店所得提供之服務。
    ・要求本飯店提供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服務。
    ・無正當理由要求本飯店提供任何折扣。
    ・無正當理由要求房間升等、提供契約外餐食等。
    ・其他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
  • 對本飯店、本飯店員工、其他住宿旅客有暴言、暴行、威脅、恐嚇、詐欺行為時。
  • 於社群媒體、通訊軟體或網路上,就本飯店、本飯店員工、其他住宿旅客陳述不實內容或有誹謗或侮辱之行為時。
  • 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 預定住宿者酒醉等,認為其有可能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之虞時,或住宿旅客之言行舉止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時。
  • 預定住宿者曾在本飯店或 MARINETOPIA RESORT 經營的住宿設施發生糾紛。

第6條(住宿旅客之合約解除權)

1.住宿旅客可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合約。

2.住宿旅客因本身因素或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本飯店根據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訂金之支付日期,要求支付訂金的情況下,住宿旅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約時除外),本飯店將收取違約金,但若本飯店接受第 4條第1項協議時,則只限本飯店曾於接受該協議時告知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合約時住宿旅客需承擔支付違約金之義務。

3.如住宿旅客未事前聯絡,並於入住當日20時仍未入住時(如住宿旅客有事先表明入住時刻,則以超過該時刻達2小時),本飯店可視為住宿旅客已解除該住宿契約。

第7條(本飯店解約權)

1.住宿旅客預約後或住宿期間確認以下情形,本飯店得拒絕提供住宿等服務。

  • 認為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使用規則、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之行為時,或認為已有上述行為時。
  • 住宿旅客對本飯店員工有使用暴力言行、限制行動,或干擾本飯店員工作業等擾亂本飯店正常運營之虞時。
  • 申請住宿或使用本飯店的客人中有以下情形時。
    ・黑道組織或相關的團體、其他黑道組織。
    ・指揮黑道組織或黑道團員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及其成員
    ・法人及其董事會成員中有黑道組織團員及相關成員
  • 言行舉止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時。
  • 預定住宿者確認患有法定傳染病時。
  • 有關住宿有暴力要求行為,或超越合理範圍要求時。包含但不限過去曾有同樣行為時。
    ・要求提供非本飯店所得提供之服務。
    ・提供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服務。
    ・無正當理由要求提供任何折扣。
    ・無正當理由要求房間升等、提供契約外餐食等。
  • 對本飯店員工有暴言、暴行、威脅、恐嚇、詐欺行為時。
  • 於社群媒體、通訊軟體或網路上,對於本飯店員工陳述不實內容或有誹謗或侮辱之行為時。
  • 對本飯店有過分要求且提出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抑或是曾在本酒店或 MARINETOPIA RESORT 經營的住宿設施發生糾紛時。
  • 有上述①至⑦項類似行為時。
  • 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致無法住宿時。
  • 預定住宿者酒醉等,認為其有可能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之虞時,或住宿旅客之言行舉止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時。
  • 在本飯店指定場所以外吸菸、在客房內床上吸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及未遵守其他本飯店訂定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時。
  • 本飯店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第8條(住宿登記)

1.住宿旅客應於住宿當天於本飯店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 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電話號碼
    • 外國人需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除有居留權而於日本居住之外國人外,需一併提供護照影本、出發日期及時間、同行者的姓名資訊。

2.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劵、信用卡等取代現金之方式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請在為前項登記時事先出示。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1.住宿旅客得使用客房之時間,依本飯店服務指南「退房」部分所示;但連續入住之住宿旅客,除入住日及退房日外,得全天使用客房。另在入住開始時段後,仍可能因客房清潔等原因延後入住。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旅客遵守本飯店之管理規定、入住規約或於本飯店揭示之各項使用規範。

第11條(營業時間)

1.本飯店各項設施之營業內容及時間,揭示於客房內備置之使用手冊或本飯店各處張貼之佈告、告示等。

2.前項之時間有可能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況下臨時變更。如遇此情形,本飯店會以適當的方式告知。

第12條(費用支付)

1.住宿旅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依照另行公告的規定。

2.前項住宿費用請住宿旅客於本飯店要求時,以現金或本飯店接受之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於櫃檯支付。

3.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可供使用後,住宿旅客未如期入住的情況下,仍會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本飯店之責任)

1.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時,或因不履行合約而造成住宿旅客損失時,將賠償該損失。但因不可歸責本飯店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2.本飯店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事故。

第14條(無法提供已成立訂單客房時之處理)

本飯店在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成立訂單之客房時,經取得住宿旅客之諒解,盡可能以同等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第15條(寄存物品等之處理)

1.住宿旅客寄存於櫃檯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若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其為不可抗力導致外,本飯店賠償該損害。但是,如本飯店要求住宿旅客明確告知現金及貴重物品之種類及價值,但住宿旅客未遵行即寄存時,本飯店之損失賠償上限為10萬日圓。

2.住宿旅客帶進本飯店內但未寄存於櫃檯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若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賠償該損害。但對於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值之物品,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飯店之損失賠償上限為10萬日圓。

3.本飯店無法為客人保管藝術品、古董及現金等物品。

第16條(保管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

1.若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在旅客住宿之前先到達本飯店,僅限本飯店於行李到達前已同意此事時始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予旅客。

2.住宿旅客退房後,若發現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飯店,原則上本飯店將聯絡該物主並請其指示。但如物主未給予指示,貴重品將於發現日起七日內交由轄區警察機關處理,貴重物品以外之遺留物,本飯店於發現日起滿三個月後處分之。但遺留物若屬食品、飲料、香煙、雜誌、可能影響衛生環境之物品或其他相當於廢棄物之物品(例如:明顯破損之物品),將於退房日翌日廢棄處理。

3.前2項所述的情況下,保管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時本飯店所負的責任,若符合第1項則依據前條第1項之規定,若符合第2項則應依據前條第2項之規定為準。

4.為妥善處理認領或送還事宜,本飯店有權檢查遺失物之內容。

5.本飯店為處理認領或送還事宜,返還時如有發生任何費用,應由失主負擔。

6.若住宿旅客因故意或過失將屬於大型垃圾等需要處理費用的攜帶物品遺留在客房、共用區域或本飯店館內的其他區域,除了根據法律規定的處理費用外,本飯店將另收取相當於代辦處理之費用。此外,若可客觀推定該物品是故意遺留的,或從退房日起超過一週仍未聯絡本飯店取回物品,則將被視為故意放置,且已放棄所有權之物進行處理。

第17條(停車責任)

若住宿旅客在本飯店管理的停車場內、非本飯店管理的停車場內,或在本飯店前臨時停車時發生事故或被盜等情況,若非因本飯店的過失所導致,本飯店概不負責。

第18條(住宿旅客之責任)

因住宿旅客違反本約款或使用規則之行為及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名住宿旅客應賠償本飯店損害。

第19條(拒絕簽訂住宿以外的服務合約)

1.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保留拒絕與住宿以外的任何服務簽訂合約之權利:

  • 申請該服務合約者、使用飯店的旅客符合以下任何原因時。
    ・第五條第五項所指的有黑道組織集團或類似組織的成員。
    ・有違法、政府法規,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行為之虞。

(2)任何言行舉止明顯造成本飯店其他住宿旅客困擾時。

(3)對於本飯店或本飯店員工提出任何以下不合理要求時。

  • 要求提供本飯店未提供的服務。
  • 提供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服務。
  • 無正當理由要求折扣。
  • 無正當理由強迫提供不在合約內的服務等。
  • 對本飯店員工進行進行言語暴力、肢體暴力、長時間拖延、威脅、恐嚇、欺詐行為。
  • 在社交媒體或論壇等平台上發佈不實內容、誹謗飯店或飯店員工的惡意評論。
  • 提出威脅性的無理要求,並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或曾在集團內的其他飯店有類似行為(若在預約後或使用期間發現此事實,將立即拒絕服務)。
  • 任何違反本飯店使用規則(或本飯店已判定有違規風險)者。
  • 基於合理理由判定無法接受該客人使用本飯店服務時。

第20條(住宿條款之修訂)

本飯店根據以下情況,得以依據本公司裁量修訂住宿條款。

(1)當修改內容符合住宿顧客一般權益時。

(2)當修改內容不違反住宿契約涉及之目的,且評估修改的必要性、修改後內容的適切性及其他修改相關情況均屬合理時。

第21条(網際網路使用)

本飯店的網際網路使用責任由住宿旅客自行承擔。通訊可能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服務中斷或終止,恕不另行通知。

如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網際網路通訊服務中斷或終止,對住宿旅客造成任何損害時,除非應歸責本飯店之事由,本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如依本飯店判斷住宿旅客不當使用網際網路,致本飯店或其他第三人受損害時,本飯店得終止服務並請求損害賠償。